【颁布日期】2009-08-22
【实施日期】2009-08-22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全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嶝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的批复
厦府[2009]第254号
翔安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关于厦门大嶝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厦翔政[2009]83号)、《关于厦门大嶝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厦翔政[2009]91号)、《关于调整水产养殖退出直接补偿标准的请示》(厦翔政[2009]96号)收悉。按照市海域清淤整治工程领导小组第十次成员会确定的原则,原则同意你区上报的《厦门大嶝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并对方案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大嶝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退养工作应按照工作进度的需要和养殖规律进行合理分期;
二、大嶝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直接补偿标准应依据我市物价局公布的物价指数从2010年开始进行相应调整;
三、退养工作经费问题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海域清淤整治工程领导小组第九次成员会议纪要要求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参照原有做法并按照现有政策提出实施意见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此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