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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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府办[2004]第60号
【颁布日期】2004-03-08
【实施日期】2004-03-08

【有效性】有效
【失效日期】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全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4]第60号

2004年3月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养殖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精神,为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强化我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的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目标和重点
  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行厦门市水产养殖现状普查登记;
  2.编制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容量和布局规划;
  3.对现有水产养殖进行规范整治;
  4.建立水产养殖管理信息系统;
  厦门市水域滩涂规范管理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1.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2.2004年3月各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水产养殖登记工作,3月底完成同安湾和大嶝海域浅海水产养殖登记工作。2004年4月完成滩涂水产养殖登记;2004年6月完成浅海吊养设施的规范工作;2004年9月完成所有水产养殖普查登记(包括浅海、滩涂和陆域水产养殖)、并按要求汇总材料、建立档案、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建立水产养殖管理信息系统。
  工作重点是控制和规范同安湾和大嶝海域的浅海水产养殖。
  二、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
  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1.依法养殖的原则。在市政府2003年6月30日发布《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后,在同安湾和大嶝海域非法新增的水产养殖设施属于非法养殖,应予拆除。在各区进行网箱登记后新增的网箱养殖以及从西海域转移到同安湾和大嶝海域的水产养殖设施,应予拆除。
  2.先控制后规范原则。首先对同安湾和大嶝海域浅海养殖进行一次彻底、准确的普查登记,精确测量养殖面积,确定养殖种类和方式。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养殖规划和规范管理的要求进行整改,符合养殖规划的规范养殖可依法发给养殖证。
  3.养殖用海有偿使用原则。按照有偿用海的原则,区别不同养殖用海对象,分别制定并征收不同数额的海域使用金。(收费标准另定)。
  4.先易后难原则。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为保证工作进度,不要因为个别的难点水域而影响整体的进度。
  5.难勘测的养殖区处理办法。水域滩涂的登记普查原则上以养殖者为登记单位;如果遇到界限不整齐、界址不明确、插花地比较多等难以勘测的区域,可以以相对独立的片区为登记单位,推选代表或以村委会为登记人。此类水域滩涂登记时需附上所有养殖户养殖种类和面积清单,并经所有养殖者签名认可。
  三、工作机构
  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在厦门市浅海滩涂增养殖规范管理和清理整顿海洋渔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在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内设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组成成员如下:
  办公室主任:赵晓武(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成员:洪跃家、李仁平、陈雄辉、王黎凡、池信才、林瑞才、林怀远、张熙荣、卢小宁和庄宏儒。
  四、各阶段主要工作和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
  1.市政府召开各区分管领导、各区渔业主管部门领导会议,进行总体动员部署。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办公室以会议形式举办培训,培训对象为各区工作组人员和镇骨干人员。培训内容为有关政策法规、普查登记方法和表格填写的说明。
  2.各有关区、镇、村应成立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召开镇、村工作会议部署养殖普查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培训村镇工作人员。
  3.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政策性宣传材料和普查登记办法分发各区。
  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文件和水产养殖规范管理的意义;
  印发普查登记办法、表格范本和填表须知,营造贯彻法律、法规的氛围。
  (二)普查登记阶段
  1.浅海养殖普查登记。浅海吊养普查登记工作在原先工作的基础上,翔安区、同安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思明区在动员大会后要集中主要人力物力同步进行同安湾和大嶝海域浅海吊养普查登记。对登记后新增的网箱养殖进行调查统计。各区组织工作人员和养殖户到现场进行登记并绘制周边四至平面图。各区组织养殖户填写《海域使用登记申请表(水产养殖)》(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各村负责填写《海域使用登记(水产养殖)申请者基本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一式两份。登记后公布养殖户姓名、养殖面积和养殖区周边四至平面图7日,公告期内有异议的养殖区要由异议各方到现场指界,无异议的养殖区由各区进行勘测面积、制图、登记造册并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2.滩涂普查登记。滩涂普查根据各地工作量决定由镇或村工作组组织人员进行登记。养殖者填写上述《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各村填写上述《调查表》一式两份。工作人员会同周边的养殖户进行现场核实并绘制草图。经过核实后将养殖户姓名、养殖面积、养殖品种和周边四至平面图公布7日。公告7日后无异议的,由各区给予勘测面积、制作位置平面图并登记造册。有异议的登记结果应由异议各方到现场指界核实,并再次将核实结果公布7日。无异议的进行勘测、制图和登记。各区汇总后登记造册并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3.陆域水产养殖登记。陆域水产养殖登记由村工作组组织人员进行登记。养殖者自报养殖面积并填写《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村工作组填写《调查表》一式两份。通过查看土地使用合同和实地勘测面积后将养殖户姓名、养殖面积、养殖品种和周边四至平面图公布7日,无异议后由村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各区汇总登记造册并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4.测绘手段要求。养殖面积测绘工作要求由有资质的测量队进行实地测绘面积、四至位置经纬度并制成总平面图;浅海吊养和网箱可采用高精度的卫星定位仪或高分辨率的卫星图片由专业人员进行定位测量。浅海养殖按照实际占海面积测量登记。
  5.原始资料建档。登记表格必须由养殖者签名或按手印认可。登记申请表、公告结果、测量资料要求保存完整无缺;各养殖者的资料要求由登记单位进行编号分别建档备查。《登记申请表》要求一式两份,区、镇各保留一份。各区应及时将统计的资料连同各申请者的养殖平面图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6.海洋执法单位配合。各区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做好所辖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防止调查登记期间强养抢种事件发生。违反通告精神强养抢种的坚决予以清理。市海洋行政执法支队在普查登记期间,根据各区工作需要支持和协助各区进行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
  (三)养殖规划的编制
  1.同安湾和大嶝海域的养殖容量和布局规划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福建省水产研究所依据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要求,会商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编制。各区要积极支持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养殖规划编制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养殖规划编制完成后提交市海洋与渔业局定案后报市政府批准。
  2.各区淡水养殖水域的养殖规划由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四)水产养殖规范整治阶段
  1、非法养殖的拆除。对于2003年6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出厦府〔2003〕159号“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后新增的水产养殖,为非法养殖,应坚决给予无偿拆除。网箱养殖数量以各区登记的数量为准,登记后新增的网箱养殖属于非法养殖。也应给予无偿拆除。拆除工作按管辖范围由各区负责,市海洋与渔业局予以配合。
  2、水产养殖的整改。养殖规划区内的水产养殖按照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性的整改,为今后发放养殖证做好必要的准备;养殖规划区以外的已有水产养殖,在退出水产养殖前,应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进行整改,不符合养殖规范的水产养殖将依法给予拆除。
  (五)检查验收阶段
  各区普查登记和规范整治工作完成后,厦门市浅海滩涂增养殖规范管理和清理整顿海洋渔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五、工作经费
  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各区自行解决。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市财政的预算数和各区的实际工作量,对各区测量工作经费进行补助。补助的标准按每亩1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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